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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活动工作方案

2021-11-07 来源:易榕旅网

  为了扎实推进绿色文明示范单位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绿”),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引导和培养广大人民群众加快形成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营造更加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现就实施20xx年绿色文明示范单位创建工程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典型带动、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突出特色”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广泛开展以绿化美化建设,环境卫生整治、生态文明道德建设等为重点的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促进城乡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全市环境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目标

  20xx年全市共创建绿色单位35个,其中:国家级绿色单位3个,省级绿色单位10个,市级绿色单位22个(具体任务划分见附件)。

  三、职责分工

  咸阳市创建绿色文明示范工程组委会(以下简称“创绿”组委会)具体负责全市“创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审核、命名等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创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申报工作;咸阳军分区负责全市涉军机构“创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申报工作;其他行业“创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准备阶段(3月20日—3月31日)。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组建“创绿”工作机构,确定创建对象,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6月30日)。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围绕各自任务,组织“创绿”各项具体工作。

  (三)材料申报阶段(7月1日—8月10日)。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各创建单位,收集、整理、完善相关申报资料,并及时报送市“创绿”组委会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1—9月10日)。市“创绿”组委会办公室成立检查验收组,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重点

  (一)加快绿化美化建设。围绕创建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部署,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精细管护、注重实效”的要求,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开展植绿增绿活动,广泛开展“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农村绿色家园生态示范村建设,鼓励农民大力发展杂果经济林产业,不断扩大城乡绿化总量。大力实施以花卉种养、小品布景等为主要内容的美化增韵工程,促进花卉植物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军营、进社区、进家庭,不断优化广大群众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深化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以巩固和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为切入,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标准,重点抓好各单位、社区、城中村内部的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清扫保洁工作,消除卫生死角,保持干净整洁。按照“城乡联动、以城带乡、整体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环境卫生连片整治行动,认真落实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各项要求,积极创建一批省、市级卫生村,使农村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三)大力推广绿色环保生产方式。全市各企业要继续抓好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各项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全力保障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全天候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内。持续引进、推广新型环保节能生产技术,大力发展以废旧物回收再利用为主的“静脉产业”,不断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并组织进行ISO14000标准认证,使绿色低碳环保生产方式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农村和农民大力发展以绿色食品、无公害作物为主导的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着力在科学使用农药、化肥,推广利用清洁能源,提升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等方面进一步创新举措,提升实效,严格杜绝焚烧秸秆、砍伐树木、高强度使用化肥等落后生产行为。

  (四)加强群众生态文明道德建设。广泛开展保护生态、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使生态文明观念渗透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公民,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环境双赢的生态理念得到牢固树立。积极倡导以清洁生产、爱护公物、文明办公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弘扬以简约生活、善待生命、邻里和谐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美德。坚持从干部群众工作、生活的各个细节入手,通过大力提倡绿色文明出行,进一步落实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简化商品包装,推行环境标志认证等举措,着力培养公众绿色文明生活理念。

  六、命名程序

  1、获得市级、县级绿色单位命名后的单位可逐级申报上一级绿色单位命名。对工作成效显著、条件成熟的单位,经市“创绿”组委会同意,可以越级申报命名。

  2、县级绿色单位经审定后,由县级政府表彰命名,并向获得县级“绿色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授牌。市级绿色单位经审定后,由市“创绿”组委会命名,并向获得市级“绿色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授牌。市级、县级“绿色单位”有效期为5年。各级“绿色单位”在获得命名后,要不断巩固、深化和提高创建成果,凡在5年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其它重大有损“绿色单位”称号的,或5年后没有通过复查验收的单位,取消其称号。

  3、各县“创绿”组委会每年命名表彰之后一个月内,要将年度绿色单位名单以及相关资料,分别以书面、电子档形式上报市“创绿”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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