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 (简称发包方)
承包单位: (简称承包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承包范围和内容:静压桩基础的施工(含设备进出场、定位放线、压桩、资料整理及提交等。)
第四条:工程价款: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工程量按照设计规定和国家有关定额计算,每米单价 ,本工程总造价据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如发生工程变更等费用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承包单位承诺每米价格若高于发包单位与其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价格时,执行发包单位与其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价格)
第五条:承包方式:本合同按 方式进行承包施工:
第六条:施工期限:本工程自开工之日,施工有效工期为 天,即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施工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包方设计变更影响工期时,经双方签证,工期顺延。
第七条:技术要求:
1、按设计图纸要求: 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
2、桩位、垂直度及允许偏差质量标准,按国家施工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的主要责任:
一、发包方:
1、开工前施工场地应达到平整,不下陷,并负责清除上空及地上障碍物,能通行40吨拖车,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如果现场异常(需垫板作业、清理障碍物以及降水等)发生时,凭签证按现行定额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另行结算。
2、发包方在开工前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的地质报告、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施工规范和规定等有关资料。
3、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4、组织有关单位对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内将设计图纸 壹 份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设备准备齐全。
5、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及时供应材料。
6、负责桩基工程的测试工作,承担因其发生的测试费和人工费用。
7、派驻 为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
8、施工用电由发包单位提供并承担费用。
9、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负责组织测试验收,测试合格后配合承包方技术资料的签章手续。
二、承包方:
1、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准备施工设备、材料,做好施工前的各种准备工作。
2、向发包方提供施工计划、进度和工程质量报告,经发包方、监理认可后,方可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内容和桩基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3、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桩基分项工程资料,参加桩基测试,办理工程结算。
4、承包方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如因工程施工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完工待桩基测试报告出来后,七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全部施工资料,一式 叁 份。
第九条:材料供应:
1、工程所需的 管桩 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发包单位负责主要材料(管桩)的采购、运输,运至施工场地,所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原材料材质出厂合格证或化验单原件,否则,进行材质试化验费由材料供应方负担。
2、材料供应要做到及时,承包方负责进场材料的保管。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方式结算。
工程造价=设计桩长每米单价(二次搬运费应包含在单价内)
2、工程款支付方式
完成工程量50%,支付总价款的20%,完成工程量100%,支付到总价款的60%,验收全部合格后,支付到总价款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将全部技术资料和工程结算交发包方,发包方在10天内审理完毕,一月内付清工程款。
第十一条:工期顺延: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应凭现场签证顺延工期:
1、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
3、场地不平整、道路不通畅造成的窝工;
4、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
5、双方约定顺延日期。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
1、承包方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本工程按国家规范验收,质量达到 合格 标准。若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承包方返工补救,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程竣工后,由发包方负责桩基工程的测试,双方签订验收记录,工程移交给发包方。
2、承办方应将工程施工情况填写好原始记录,交监理公司、发包方代表签字认可,做好隐蔽工程验收,随时检测施工过程,保证每颗桩的成桩质量。
3、承包方委派 全权负责现场的技术工作,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及监理公司有权进行抽检,如发生不合格者有权责令停工,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4、接受当地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报告发包方代表。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勘探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监理公司等单位共同研究,定出方案后实施。
6、本工程管桩由发包单位负责供应,桩基测试大小应变出现问题由发包人负责,桩位、桩顶标高误差超过规范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工程施工过程中,压桩力达到桩身极限承载能力(由监理公司确认),即停止压桩,按原设计桩长计算,出现截桩时,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
1、如连续延误施工不超出 3 天,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关系,免于赔偿责任。但如连续延误施工超出 3 天,则每日赔偿承包方工程总造价万分之 3 的停工损失;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每日工程总造价万分之 3 的比例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承包方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 合格 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或承担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严格按国家、省有关施工工艺规程操作,超出规范要求,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2、工程拖期交工,每日向发包方偿付工程总造价万分之 3 的违约金。
三、本合同发生单方面毁约时,按工程总造价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时,用下了方式中的方法 二 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价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副本四份,发包方执三分,承包方执一份。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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