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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制度

2021-03-16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委会议议决事项;

  4、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委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党委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通报一般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党委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委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第十五条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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