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税物流园区法律及政策问题
[摘要]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除此以外,保税物流园区还放宽了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并对仓储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特别是保税物流园区还具备“区港合一”的特点,减少了进出境货物的流转环节,有利于加快物流周转速度
[关键词] 保税物流 法律 政策 问题
The problem of Law and policy in the bonded logistics area in China
[Summary] China Bonded Logistics Park (zone-port interaction) related to the enjoyment of the bonded area, import and export taxes, export processing zone in the same policy, domestic goods entering the park is regarded as export, declaration, the tax rebate. Park domestic goods by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declaration of goods import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tate revenue. Regional free flow of goods, capital gains tax and the consumption tax levy. In addition, the bonded logistics park also relaxed the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warehousing logistics enterprises, tax concessions.
[Key word] Bonded logistics law policy problem
目录
引言………………………………………………………………………………1
一、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产生及概念…………………………………………1
二、我国保税物流园区主要适用的法律及政策………………………………1
(一)市场准入…………………………………………………………………1
(二)海关监管…………………………………………………………………2
(三)检验检疫…………………………………………………………………4
(四)外汇管理…………………………………………………………………4
(五)商务管理…………………………………………………………………5
(六)税务管理…………………………………………………………………6
三、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7
四、目前我国在保税物流园区的法律及政策存在的问题……………………7
结语………………………………………………………………………………7
致谢词……………………………………………………………………………7
参考文献…………………………………………………………………………7
自1991年保税区设立以来,国家赋予保税区“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国际商品展示展销”四大基本功能,但一直很不完善,尚存在许多不足。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税区已明显不适应中国市场准入进程不断加快的要求,更不能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吸引更多外资,扩大对外贸易的国家政策取向;相反,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关税水平普遍下降,保税作用日趋减小,保税区的功能优势日益消减。现代物流业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业正在我国迅速兴起,也要求我国保税区拓展功能,发挥作用。保税区、物流业、港口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区域政策和管理上的新突破,这一番理应外合,催生了“区港联动”的设想。
一、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产生及概念
“区港联动”--建立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综合型保税区的保税仓储功能和临近港口的装卸、运输功能整合起来,实现保税区与港口的一体化运作,重点发展仓储和物流业,并赋予其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中心和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建立保税物流园区,实现区港联动对促进国际港航产业和现代物流产业的联动发展,提高物流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3年12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港联动试点方案》,2004年8月16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的批复进一步夸大保税区与区港联动试点范围,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港保税区与其临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至此,全国保税物流园区面积已达9.17万平方公里。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务院已经批准的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独立封闭区域(或者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我国保税物流园区主要适用的法律及政策
我国保税物流园区企业主要适用法律及政策是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商务管理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一)市场准入
园区企业是指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园区企业是在中国境区设立的主要从事现代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主要入驻园区企业有:国际物流企业、国际货代企业、国际贸易企业、船舶企业及船舶代理企业、国际供应链企业、跨国企业采购或发拔中心、仓储企业、物流服务等行业。
园区企业应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内资的园区企业的市场准入。企业主要从事现代国际物流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申请从事经营范围。目前我国对申请从事经营条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服务规定》;《国际海运条例》
及《实施细则》;《民用航空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商品代理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外资的园区企业的市场准入的调整法律法规及规章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及《补充》;《国际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中涉及外商投资物流业的一此条款和内容。
园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企业设立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设立。根据《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6、检测、维修;7、商品展示;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二)海关监管
海关是保税物流园区是主要的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监管是主要监管方式。园区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并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及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园区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物流区。
1、保税物流园区进出货物实行特殊的海关监管措施,其海关监管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封闭式管理。海关在园区内派驻机构,在园区与非保税之间区设置不间断隔离设置(物理围栏),实行24小时监管,园区与非园区的货物必须经过通道或卡口并办理海关手续后方能进出。
(2)境内外进出,简化手续。 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试行阶段一部分报关制),简化通关手续,并原则上免税或保税,免受许可证、配额的管制。
(3)区内外进出,视同进出口。对园区与非园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视同进出口,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采用报关制管理。
2、保税物流园区通关规则
(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是采用备案制与报关制度结合的进出境海关手续。对园区内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由园区运往出境货物,进出境时实行备案制,由货主或代理人填写《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海关备案。备案制的法律效力视同报关制。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实行报关制。
原则上免证,敏感商品凭证通关。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承担应尽的义务,对一些敏感商品,如受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和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申领许可证后凭证办理进出境海关
手续。
进口税收的分类管理。对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物品,其进口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①免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免税;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免税;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税。②保税。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进口寄售货物、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予以保税。③征税。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在上述免税与保税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进入园区,就当依法纳税。
(2)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是采用报关制。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视同进出口,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属领证、应税货物,须交验许可证、缴纳进口税的。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物品,由使用单位提供清单,经海关查验放行。如属进口已缴纳进口税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园区货物需从区外口岸进出口或者园区内的货物运经另一保税特殊监管区域,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转关运输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3、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1)经营问题。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需进行电子备案并办理报核手续。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园区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存储业务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海关备案。有关储罐、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通过管道进出园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2)核销、存储期限问题。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对园区货物未设立存储期限。
(3)退运问题。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证明,经园区海关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运手续,且无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应当予以退还。货物以转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园区企业出具启运地海关退运联系单后,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进境货物未经流通性简单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或者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包括进境货物)如需退运,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更换问题。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
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换手续。海关按照《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更换的货物进入园区时,可以免领出口许可证件,免征出口关税,但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5)放弃销毁问题。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放弃货物由园区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变卖后,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该货物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确因无使用价值无法变卖并经海关核准的,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直接办理核销手续。放弃货物在海关提取变卖前所需的仓储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6)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②进境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根据受灾货物的使用价值进行估价、征税后运出园区外;③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损坏、损毁,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坏货物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并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需退运到区外的,如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属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②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7)保管不当。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①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
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②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
4、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三)检验检疫
出入检验检疫局根据《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税物流园区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进出园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由园区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1、输入保税物流园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1)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应检物,属于卫生检疫范围、动植物检疫范围的,分别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依法卫生处理、进行除害处理。(2)从境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3)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园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4)应检物从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保税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进入保税物流园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需要办理海关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
2、输出保税物流园区应检物的检验检疫。(1)从保税物流园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从保税物流园区输往非保税区域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从保税物流园区输往非保税区域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3、特殊情况。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保税区检验检疫机构凭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换证放行,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四)外汇管理
园区企业外汇管理原则上是依照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规定办理。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特别规定问题概述一下。
1、外汇登记。园区企业应当参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领取《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登记证》,格式参照《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制定。区内企业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1)政府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3)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或有关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颁发《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登记证》。园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时必须出示《登记证》并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2、区内企业收付汇、购汇及核销。保税物流园区的外汇收付,按照《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办理。(1)园区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和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后,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收付汇手续。贸易项下需出示合同(协议)、发票、海关签发的货物备案清单或者报关单等凭证。货物属于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所有的,还应提供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或者委托协议。(2)购汇对外支付的必须提供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报关单。(3)园区内企业报关进出口货物,出口收汇和购汇对外支付,应当按规定办理核销。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外汇账户,不得直接结汇;直接从外汇账户中支付进口款项的,无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进口付汇手续的,外汇指定银行须在“电子口岸”平台中将该报关单或者备案清单电子底账进行核注、结案。
3、区外企业收付汇。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可向区内企业支付,可直接向境外支付,也可向其他区外货权企业支付。区外企业办理进口支付手续时,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其中,货物属于境外或者区外企业所有的,还应提供境外或者境内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或者委
托协议。区外货权企业收到前款境内园区外企业的外汇后,按规定凭入账通知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办理核销手续。园区企业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园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由园区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园区外企业划转时,按照汇综复《关于保税区企业向区外企业划转外汇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执行。区内企业应当持《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登记证》、与区外企业的贸易合同、发票、区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区内企业的收汇(入账)通知书办理向区外企业的资金划付。划转外汇的银行在为区内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当在区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上签注区内企业名称、付汇币别、金额,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退还区内企业。同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转让”字样。收到前述划转外汇的银行在向区外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保税物流园区转汇”字样。区外企业凭有上述银行签注内容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到区外所在地外汇局,按规定办理出口收汇电子数据补录入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统计申报和非贸易问题。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的所有经济交易,园区企业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园区外的所有经济交易,园区外企业均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付汇和资本项目交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相关规定办理。园区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非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按照《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商务管理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发布的《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贸易分销权问题。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依照《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贸易权、申请分销权。取得上述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与境内区外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贸易活动。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
2、贸易监管问题。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境内区外销售产品,以及从境内区外采购产品,应遵守有关进出口、外汇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区内企业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的,以区内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及外汇核国家销等手续;区外企业和个人向区内企业和个人购买货物的,按现行规定办理。(2)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3)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4)保税物流园区内各类企业的税收、海关监管、外汇管理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
3、投资产业规定。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内任何企业均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税务管理
除了海关代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船舶吨位税)外,主要是税务主管部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1、退(免)税问题。区外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可以申请退(免)税。(1)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运入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进口机器设备、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货物出口退税,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区外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0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2、发票问题。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物流园区内企业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应按内销货物申报纳税。
4、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消费税方面:
①保税物流园区企业、机构进出口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A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B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C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②保税物流园区内货物交易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保税货物往保税物流园区外销售,如是以购买方以来料、进料手册或免减税进口批文方式购买的,或是以购买方向海关报关征税进口的,区内销售企业可向税务机关从其应税销售额中减扣。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B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可享“一免两减半”的优惠。
C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如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D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 企业所得税可享“五免五减半”的优惠。
(3)企业所得税有。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
外资企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A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B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对外贸易业、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三、我国保税物流园区的优势
保税物流园区,是国际物流实行保税政策的一个特殊经济区域,充分发挥了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港口的区位优势,综合起来具有以下五个优势。
(一)政策优势。保税物流园区内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保税区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三条配套政策:1、对进入保税物流园区的国内货物实行进区退税。比照出口加工区,对从区外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国内货物实行进区退税。若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国内货物重新回到区外,应严格按照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改变了保税区现行的离境退税方式,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2、给予区内企业在税费政策和市场准入方面的国民待遇。区内企业无论什么性质,都享受统一的税费政策和市场准入待遇。取消现行对国内企业征收监管手续费的政策;取消对区内企业在货代、船代和外贸经营权等多种领域方面的限制。3、适度放宽外汇管理。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流动,区内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流动,由区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后,与区外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结算以人民币计价。
(二)功能提升。根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区域管理理念,可以充分发展“区港一体”的优势,进一步完善货物配载、货物中转与仓储,国内外货物代理,
多式联运、物流信息管理的功能;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贸易、报送、通关、货物装卸、保税仓储、保税展示、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中转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可以进行拆、拼箱,改变中转集装箱,在港区只能整箱进出的现状,集装箱在保税物流园区堆存无时间限制,改变集装箱在港区有十四天报关期限的现状。
(三)通关便捷。通过实施“区域管理封闭化、海关管理智能化、园区管理信息化、海关通关快捷化”等措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园区和港区之间开辟海运直通式,设立自动判别体系,自动生存管理数据,实现EBI无纸报关,直通式卡口实货放行。特别是对园区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之间的保税货物结转可实行“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快速通关手续,大大提高了通关效率。
(四)监管严密,采用高科技手段,设置先进的海关监管设施和完备的企业电子册管理统,既保证了海关对园区的严密监管,又使货物能够快速流通。
(五)体制创新,海关和检验检疫,在保税物流园区设立专设机构,集成口岸和保税区监管职能,减少通关环节,提高通关效率和降低商务成本。
四、目前我国在保税物流园区的法律及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环境(软环境问题)不完善、不合理,政策模糊。1、海关监管手续不够简化。海关的通关政策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如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在2006年3月的正式运作至今十几个月来的运行情况可以看出通关系统不完善、不合理,政策模糊,使得跨国生产企业或国际物流商止步观望。保税物流园区要发展,还需要一段磨合期,还需要企业的逐步引导,更需要海关的敢为。2、在国家没有电子账册的法律认定下,海关监管完全使用电子化,给海关举证带来没有法律依据问题。3、物流标准化进度不够。4、目前只有海关
总署颁布专门关于保税物流园区的规章,其他行政部门都以参考保税区政策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完善、不合理、也容易变动。而目前我国保税物流园区只是试点,能否成功是关键。5、货物流转环节政府监管手续相互矛盾,造成货物流通不畅。
(二)管理观念落后,管理体制滞后,对法律及政策认识不足。观念落后导致企业不重视物流,现有的储运被当做是物流的全部内容。在体制上,涉及到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工商部局、发改委等多部委。由于体制不顺,造成了对物流园区管理存在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等种种问题。目前只有一些跨国企业才走保税物流园区的路线,如戴尔、冠捷电子、友达、华硕,先锋、索尼,利用目前园区税收政策进行避税。由于我国对保税物流园区制度不完善,有些企业利用当前的政策进行逃税骗税,而不是进行国际物流业务。
(三)保税物流园区不具有保税生产加工功能,区位优势不能全面体现。园区最大的缺点是不能在区内进行生产加工,不同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主要发展保税国际物流。因此不能与多功能的保税区重合。不能实现港区和园区完全相连。国务院规定保税物流园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国际中转、配送、并购、转口贸易等业务,拓展相关功能,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进口货物进区视为保税货物,出口货物进区视为出境货物,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是完全意义上的“境内关外”。而目前入驻企业不多,很多只在观望,原因是不具有生产加功能、政策不够明朗。
(四)入驻企业多为物流行业,货物流通时间快是市场要求,很多企业只重视物流速度,而不太重视政府监管和合同,违法违规行为不时发生,容易使用不标准合同以致发生纠纷。
(五)WTO政策全面开放,给我国保税物流园区向自由贸易区发展提出路线。2006年12月11日以后,我国在 WTO协议中承诺的涉及物流的领域已经全面放开,中国物流市
场更加接近全面开放。面临着国外企业进入国内物流服务市场所引发的严峻局面。到目前为止,世界知名的跨国物流企业如马土基、APL、 TNT、FEDEX、UPS、DHL、BAX GLOBAL、叶水福商船三井、东方嘉盛、DHL丹沙物流等都已经进入中国市场,给我国保税物流区建设和完善带来挑战。自由贸易区在世界各国比纷纷建立,自由港是自由贸易区的必然之路,区港联动只是自由港的模型,需进一步增强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聚集和扩散能力,逐渐完善国际自由港的功能。
(六)市场准入和市场秩序问题。目前,我国内、外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规定不一,存在不公平现状,而准入门槛又不高,只要有一块场地一辆车就可以注册为“物流公司”,给保税物流园区发展带来影响。
今后可从如下几方面予以加强:一是加强立法,提高立法技术,尽量减少法律的漏洞,使行为人无可乘之机;二是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建立监控制度。由海关、商检、国税、外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控。
结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现象在我国经常发生,由此带来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亟需妥善解决,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是社会进步的需要。本文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我国现行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的问题后,讨论了我国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清算之间的密切关系,虽然提出了对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与清算之间如何进行衔接处理以及程序监督方面的一些建议,但要根本遏制此现象背后隐藏的违规、违法行为,还需我国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的完善,行政部门的合理监管,行政与司法的协调等。
致谢语:本文从材料收集、整理、文献阅读,到提出理论。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对论文的耐心细致审阅并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也要感谢单位领导和
同事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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