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要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2、监测传感器每7天要用标准气样至少调校一次。 3、装置出现故障要及时处理,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井下无法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更换,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4、井下安装的局部通风机由机电科负责管理和维护,因故需要拆除或移位时,必须制定措施。
5、传感器、监测分站及信号线,必须定期有专人维护,确保运行正常,杜绝各类事故及隐患。
6、井下监测装置被砸坏或非监测人员私自拆卸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传输信号线丢失或被截断,要追查管辖范围内的区(队)长责任,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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