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情况,规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从根本处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管理等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分工明确,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班主任协同学校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全体师生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条 对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结果汇总,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并上报相关主管领导。
第五条 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保卫处牵头组织,邀相关的维保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六条 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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