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雷锋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一、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是指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二、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宗旨是以关爱他人、奉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准则,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服务原则,致力于大力弘扬雷锋精神,支持和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三、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参与以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经营秩序、社会风气等为主要内容的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踊跃投身创建宣传、文明督导、义务保洁活动,甘当文明城市创建的义务宣传员、督导员、保洁员。
(二)组织开展以贫困居民为主要对象,以因病、因灾致贫居民为重点,以节日慰问、临时救济、日常帮扶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脱贫解困服务。
(三)组织开展以孤寡老人、残疾困难居民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以敬老、爱老、助老、心理健康辅导、经济困难赞助、生活照顾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帮扶服务。
(四)重点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组织志愿者帮助辅导学业,给予家庭温暖。突出关注困难学子,开展爱心助学、结对助学活动。
(五)组织开展以普及科技知识、法律维权知识、劳动技能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者素质,争做社会义务科普员、辅导员。
(六)组织开展爱心奉献精神宣传活动,积极参与险情巡查,协助排险工作。
四、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时要尊重服务对象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或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五、干部职工要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弘扬时代新风,争做尚志好人。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单位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将作为先进工作者评选及奖励的重要条件。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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