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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废弃和处理制度

2024-02-16 来源:易榕旅网
危险化学品废弃和处理制度

1、贮存、处置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平安卫生及环境爱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把本部门产生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3、各部门、车间的危急化学品,必需指定专人负责,遵循“废弃物出自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的原则,不得随便拋弃。 4、禁止在危急化学品贮存区域内积累可燃危急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化学品废弃物,必需根据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兼容而未经平安性处置的危急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急化学品废弃物,必需实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急化学品废弃物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需设置危急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纳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需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由专人负责管理。

10、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需经过消退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1、转移危急化学品废弃物,由各责任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急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12、各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制订在贮存、运输、处置危急化学品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急化学品废弃物严峻污染环境时,平安环保部必需马上实行措施消退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准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14、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15、本制度由生产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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