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程序文件》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管理。3定义
危险品: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品。4工作程序
4.1本公司危险化学品辨识:具易爆、易燃、毒害、腐蚀的如乙炔、石油气、酒精、油漆、冷冻油、机油、冷媒、氮气等。
4.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
4.4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各级仓库的贮存量规定如下:
4.4.1生产部仓库的储存量为15天使用量;
4.4.2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储存量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
4.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
4.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7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储存。
4.8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对剧毒药品、炸药、放射性物品必须实行两人、两锁、两本账保管,由保卫、安全部门按规定监督。
第1页共2页文件编号文件版次A/04.9贮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于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10包装过剧毒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在安全办专人监护下进行销毁。
4.11报废的剧毒、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品的处理,必须予先向安全办提出申请,制订周密、安全的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4.12要加强废旧物质的安全回收管理,凡含有危险性物质的废容器、设备、管道、管件、阀门等,必须进行彻底清洗、置换处理,并经收缴部门检查认可。
4.13技术中心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废渣,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4.14生产部经理要亲自过问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化学危险品的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并按管理危险品的范围配备防护用品和器具,贮存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5附则: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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