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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财产中的抵押物有哪些?

2020-02-01 来源:易榕旅网

能作为抵押财产的物品包括: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什么是现金抵押债务

现金抵押债务是一类结构化的资产支持证券。抵押债务是一种信用衍生产品;是一种新兴的投资组合,以一个或者多个类别并且分散化的抵押债务信用为基础,重新分割投资回报和风险,以此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怎么处理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一般来讲,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要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因此,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处分后,由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行使权利。

三、正当抵押协议登记什么时间生效

下列财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财产抵押的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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