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以下材料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1)《在沪房地产权证》;(2)《在沪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法律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沪公发166号》二、关于夫妻投靠(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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