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单位名录: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3、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较多,且经调查属实的;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1、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4、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5、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承担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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