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的权利有:1、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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