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人口数量给予安置补助费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腹中胎儿可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从法理上讲,有关胎儿权益的争议非常多,要解决该疑问就是要回归到“胎儿是不是人”的古老争议上。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本条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并不能界定为人。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征地补偿项目包括哪些
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生活来源的农民,因国家征收土地而推动土地所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由国家给予必要的生产、生活补助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青苗补助费:征收耕地上有未收获作物,因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季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水产养殖的青苗补偿根据不同的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设施等情况给予补偿。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搬迁、恢复、移载、砍伐等的国家补偿。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框架房、砖混房、砖木房、土墙房、简易棚、室内装修、外墙装饰。
其他地上附着物:围墙、档土墙、晒场、临时房屋(看塘屋)、蓄栏、砖窑、石灰窑、粪池、沼气池、水井、公路或机耕道路(宽度3m以上)、水管、沟渠、线杆、电线、围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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