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证据:
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证人证言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
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
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
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
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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