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李四于2021年4月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当时王某没有达到法定婚姻,向民政局虚报了年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想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若有效,双方需要解除婚姻关系;若无效,双方则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双方到法院起诉时,均达到法定婚龄的,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若有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则双方的婚姻无效。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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