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首,在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果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投案后做到如实供述的话,就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一、一般自首减刑幅度
(一)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二)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三)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四)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二、网络追逃的适用对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后,经工作确实无法查获需上网追逃的,应当于开具法律文书之日起30日内上网追逃。因案件侦办工作需要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暂时不宜上网追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上网追逃。同一县级公安机关不得对同一在逃人员重复上网追逃;若有新的案件,应当在原上网信息中补录案件信息。
网上追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经明确,只是根据现有侦查措施确实无法抓捕到案,才适用上网追逃,而且是在做出拘留、逮捕决定后30日内上网追逃,有时间限制。
实务中,很有可能出现刑事拘留决定和上网追逃决定是同时做出的,也就是二者日期可是同一天。但是,刑事拘留、逮捕决定肯定是在网上追逃决定之前。相关审批手续是要附卷备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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