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三)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四)协助处理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意见。
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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