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书被撤销后,若保证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的,则保证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受到影响的,则保证部分也无效。并且无效的保证,自始不对各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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