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区别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我国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当然如果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来源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因此,各个法人彼此的行为能力也并不一样。自然人行为能力分成多个阶段,一般以年龄为基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其自己或监护人的行为实现。
二、法人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在法人人格权概念下有以下权利类型: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共同构成了法人人格权的权利体系,但作为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具体权利,法人名称权、法人名誉权、法人信用权和法人秘密权都有各自的具体内容。
(一)法人名称权。法人名称权是法人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
(二)法人名誉权。
(三)法人信用权。法人信用权是法人就其履行对他人承诺的义务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和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四)法人秘密权。法人秘密权是法人对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其他非技术性信息所享有的人格权。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哪些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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