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从犯的认定: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不影响其在共同盗窃中的罪责。《刑法》规定了盗窃罪的刑罚幅度,根据盗窃数额、次数、入户、携带凶器等情节进行量刑。
法律分析
团伙盗窃从犯的认定:共同盗窃从犯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次要作用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
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拓展延伸
团伙盗窃从犯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
团伙盗窃从犯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是指在团伙盗窃案件中,对从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判决量刑的准则和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团伙盗窃从犯是指在盗窃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或提供帮助的人员。对于团伙盗窃从犯,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其责任程度相对主犯可能较轻。在量刑方面,法院会考虑从犯的具体行为、参与程度、犯罪动机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法作出量刑决定。因此,团伙盗窃从犯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是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的。
结语
团伙盗窃从犯在认定上,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次要作用虽然参与了盗窃行为,但地位较次。辅助作用的从犯为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罚。团伙盗窃从犯的法律责任与量刑准则是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定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