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无权以任何方式改变,而且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具备专门资质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物业管理服务实质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约束个别业主的行为,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服务企业素质及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是《物业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了“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在现阶段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人制度,严格审查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管、规范企业行为、有效解决群众投诉、改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的必要手段。
物业的权力: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对物业实行管理;
(二)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 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