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是指债务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
一、代位权行驶的条件?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有哪些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有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三、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可不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不可以进行合并审理,撤销权诉讼是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等行为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代位权诉讼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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