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或普通高校紧缺专业大专(35周岁以下)人员申请进杭落户的,应同时符合在杭居住1年及以上并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条件。
2、符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受理条件,且人事档案在杭州人才市场管理;
3、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
申请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升本人员请同时提供专科毕业证书);
2、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
3、与现在杭就业单位签订的签约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须在职)、一年以上居住证;
4、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落户当月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缴费状态须显示已参保,已到账,且单位在缴);
5、在杭(包括杭州市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无房证明(《杭州市区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其中已购房未交付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夫妻双方在杭无房证明;
6、身份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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