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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