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属于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务,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一)应提交的证件、材料申办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2.卖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3.出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4.草拟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代为草拟;5.单位购买私房的,买方应当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买房的批准文件;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蓝图,房屋管理部门对房屋的估价报告等。
(二)重点审查的内容公证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如北京等大城市规定,购买当地的私有房屋,买方必须具有当地户口,外地人、华侨或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购买的,须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批准;2.卖方是否享有出卖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共有房屋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了优选购买权;3.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买卖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合法;5.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或担保人是否同意出售并放弃了优先权;6.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是否准确;7.有关批准手续是否齐备,证明材料是否齐全;8.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要审查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如有疑问则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9.房屋是否正在出租,承租人是否主张优先权等。
(三)出证经审查,公证处认为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和形式真实、合法的,应当及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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