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