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时,超过8小时之外或者法定节假日等额外工作产生的工资。
换言之,加班费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是否为标准工时制,超过标准工时的则应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不存在加班工资。有哪些依据?原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精神,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一、哪些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劳动法规定三种工时制度
劳动者他们可以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如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大多数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而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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