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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愿意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犯法吗

2020-01-11 来源:易榕旅网

与不满14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性是否出于自愿,即使未成年女性主动邀请或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效证据表明男性与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女性不足14周岁,例如由于未成年接近14岁,体态成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对未成年如果造成伤害,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双方均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是要分情况讨论的,强奸罪认定不负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十四周岁,所以,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只是处于好奇的性行为,这个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给对方造成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在明确知道对方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仍然故意与之又登记结婚的,或虽然没有登记但对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重婚是破坏国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法律一定将予以制裁。根据相关规定,重婚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即使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以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被认定为同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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