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期计算与执行程序,管制刑期从判决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抵两日刑期。刑期届满后,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若在管制期间再犯罪或发现漏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刑罚,包括选举、公职、军职权利等。执行程序由法院发判决书副本给警察机关或有监督权的机关监督执行。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执行机关宣布犯罪事实、起始日期,并要求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督。
法律分析
管制的刑期如何计算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刑期届满,执行机关应当向本人及有关单位和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管制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政治权利。对于在管制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或者发现犯罪人有漏罪未判的,执行机关应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剥夺权利是指剥夺罪犯一定时期或终生公民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的权利范围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军职的权利;享有各种荣誉称号的权利及其他权利。剥夺权利刑的执行程序是;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将判决书副本发给罪犯居住地的警察机关或有监督权的其他机关,由他们负责监督执行。其刑期起算有两种情况;作为主刑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作为附加刑时,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管制如何执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向管制犯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实,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时宣布管制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遵守《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这些规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结语
管制刑期计算从判决日起,先行羁押一日抵二日。刑满时,执行机关宣布解除管制,并发解除通知书。如附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宣布恢复行使。执行期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移送检察院处理。剥夺权利包括选举、公职、军职、荣誉及其他权利。执行程序:法院将判决副本发至居住地警察或有监督权机关,监督执行。主刑起算:判决生效日或主刑执行完毕日。管制执行由法院判决,对轻微犯罪者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公安机关监管。执行机关宣布犯罪事实、起始日期,并要求遵守《刑法》规定:遵法、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行使权利;报告活动;遵守会客规定;迁居需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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