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早在60年代初期,党和政府就对乡村企业用地和农村建房用地问题作了规定。但那时农村的各项建设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发展较慢,用地量不大。从全国来看,土地需求与供给矛盾也不象现在这样突出,因而有关乡、村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也不够全面具体,更不可能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随之而来的乡、村各项建设,尤其是乡、村企业建设和农民住宅建设飞速发展,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但由于我国法律不健全,对这些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再加之土地管理工作一时跟不上,实践中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十分严重。为加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制止这种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国务院于1982年2月13日颁布了《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又设专章对乡(镇)村建设用地作了明确规定,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所称建设用地,除包括上述乡(镇)村建设用地,还包括经依法办理了农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乡(镇)村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经依法申请、审批,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便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该种使用权客体土地的用途是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而非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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