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 1.原告仅有借款协议和借条, 没有转账记录 或者其他出借资金流向凭证,但能说清借款给付方法、时间、地点、清点方法与交接人,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所述事实,被告当事人不否认或虽否认、但不提交或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予以确认和支持。 2.反之,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真审核出借人有无资金给付的能力,如原告不能证明资金给付事实,人民法院则可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根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章,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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