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及邮政编码:
甲方(单位)因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及北京市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招用 X(以下称乙方)为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为试用期。
2.合同期限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工作岗位: 。甲方有权可以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和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单位设备、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工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期间进行设备检修、设施保养的;
5、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 元/月。甲方可按单位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上述月工资均为税后额度。
3、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
(四)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五)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六)乙方应当按国家规定依法纳税,甲方代为扣缴。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乙方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本人档案所在地支付。按规定甲方支付的,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告知甲方,由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办法。
(二)甲方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劳保福利待遇。
(三)乙方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应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乙方保证其身体状况符合甲方岗位需要的健康标准和有关规定,能正常从事其岗位工作。
(四)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安全;
(三)乙方应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情况变化,调整工作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
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有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工作不称职或乙方在资格、技术、身体和精神等方面与所填报情况不符, 无法履行规定职责的;乙方违反合同中相关的;
3、乙方行为疏忽鲁莽,违反操作规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拘役,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 次无故旷工和(或) 次无故上班迟到;放弃工作职责或不完成任务的;
6、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其他规定: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合并的。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停工医疗期间计算,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符合国家、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5、甲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5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务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的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产生争议协定:合同期间如有劳动争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协商原则,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不可分割协定:上述条款规定构成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可分割的协定,该协定将取代任何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的规定。
十二、信息协定:乙方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地址是正确的、的,如有变动,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十三、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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