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二次失业补助金方法如下:
1、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相关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无需提交其他资料;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向最后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且符合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4、对于市外转回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在领金地区县申领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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