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处理共同财产中的贵重财产时,一方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是对方有足够的利益,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行为,也善意购买,同时支付合理的对价,并完成房屋产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主张恢复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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