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如果已按协议分配财产,并完成离婚手续的,则不能够反悔。除非反悔的一方能够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如果未办理离婚手续,反悔的一方可以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是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故反悔的一方可以通过拒绝办理离婚手续使离婚协议不生效。此时即便另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也会重新审查夫妻双方的关系,有及财产部分会参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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