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能采取的,目的是迫使违法相对人予以屈服,从而制止违法行为的危险性不断扩大化。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包括两个类型,一类是行政强制措施,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由谁设定的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三、行政强制设定程序及评价
1、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2、评价
(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是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可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予以设定,并且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绝对不能设定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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