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补偿协议、欠条等爱情补偿实质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选择权在赠与人,受赠人只能消极等待赠与人的支付行为,不能积极催促赠与人履行赠与行为,故案例1案例2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观点二: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非法同居,欠条所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存在,且因解除同居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观点三:由于法律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故补偿协议只要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认定为有效,【评析】由于观念的更新、开放,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关于分手补偿协议的效力的争议颇多。对于以欠条为表现形式的单方补偿承诺,笔者认为不能仅仅依据其字面意思简单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否认补偿承诺的效力。关于分手补偿协议的效力,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法律就应当对补偿协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但由于这类补偿纠纷交织了情、理、法等诸多因素,在判断补偿协议的效力时应着重考量如下几个因素。首先,关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在协议上亲笔签字,即可认定是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但对于补偿金额,应针对补偿义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合理性判断,如果补偿金额与义务人的履行能力相当,就可以判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反之,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补偿义务人承诺的补偿金额全部或部分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补偿协议的签订还应排除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其次,关于同居期间给对方造成的人身损害。一般情况下,女方在该类纠纷中处于弱势,而且女方的身体也较为容易受到伤害,主要表现为因堕胎等给女方造成的身心伤害。笔者认为同居期间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是分手补偿协议的前提条件。否则,如果同居期间未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补偿名义仅限于青春损失、精神损失等,分手补偿协议仅成立道德上的义务,不成立法律上的义务。第三,补偿协议是否涉及第三人。如已婚者婚外与人同居者的补偿承诺,就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我不赞成一律否定,也不赞成一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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