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而不论其是否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中或多或少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用使用原则可使商标使用人的付出得到合理回报。这种原则的最大弊病在于它在保护商标在先使用的同时,忽视了对一般商标注册人的保护,因为一般商标注册人很难知道某一商标是否已被他人使用。使用在先原则也给商标管理工作以及商标纠纷的解决带来困难。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很少。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条件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里"核准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中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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