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用人单位去自己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所属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完招工登记备案后,按国家和本市、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如果单位有权保管人事档案的,可以由单位保管;如果无权保管要求的,可以请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或新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服务机构应该与本人或单位签订保管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或就业促进中心代为保管。
二、单位有权保管档案的转递与接收方法:
1、由招工对象的原先单位直接将档案转递到新的单位,原单位在转递档案时,要填写一份《转递档案通知单》,按转递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填写收档的单位、档案的名称、材料的分数等,人事档案部门盖章,将转递通知单放入档案袋内,严密封好,以机密件发出。收档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该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给原单位;
2、通过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代转,等到单位所在区的就业促进中心收到档案后,用人单位凭原来招工单中取档一联办理取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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