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自离不给薪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由于小时工按小时结歼销裤算,所以不存在时间关系,开除、辞工都需结清薪资。小时工自离用工单位是要支付劳动者实际劳动时间的报酬,小时工在用工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用工单位拒绝支付实际薪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是免费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如果有员工自离情况的发生,可以先向自离员工发出限期到岗的通知函,如果自离员工仍未到岗,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期间要搜集自离员工擅自离岗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斗滑的经济损失的有利证据,向该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如果用人单位与该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且该员工出现了违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该员工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薪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
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氏简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