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有效形式有:(一)自书遗嘱;(二)代书遗嘱;(三)录音遗嘱;(四)口头遗嘱;(五)公证遗嘱。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一、立遗嘱要不要子女签字
老人立遗嘱的时候不需要子女签字,子女是否签字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同的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需要的条件也不同,但总的来说,没有哪种类型的遗嘱是需要子女签字才能生效的。在我国遗嘱的类型和有效条件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以上所列的达到条件都是有效的遗嘱,但是效力强弱不同。
所以,子女是否在遗嘱上签字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多份遗嘱遗产怎么继承
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遗嘱有五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类遗嘱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遗嘱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且相互间的内容相抵触,在其死后,继承人应按哪份遗嘱去处分遗产会成为各继承人争议的焦点,若无法确定各份遗嘱的效力,则遗产将无法得到处理。那么到底如何确定各份遗嘱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对每份遗嘱单个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也就是说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只有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遗产分割。
订立遗嘱的时候,虽然作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对于不同的遗嘱而言,法律中的要求不同。若是一般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录音遗嘱,就没有要求办理公证。但要是订立的公证遗嘱,则此时必须要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才会发生效力,反之即使订立了遗嘱也是无效的。因为公证遗嘱中,公证就是其中的必经程序。
三、立遗嘱需要公证吗?
即使遗嘱没有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的效力要大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人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如立有数份遗嘱均未经公证,后立的自书遗嘱效力优于先立的,只有后立遗嘱也采用公证方式,才能撤销或变更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此外,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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