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社保转回本省首先需要在离开原单位时,到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其次在本省参保之地的社保机构出具原参保地开具的凭证,等待社保局的审核。转移社保需要向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
一、社保转移手续:
个人:交身份证复印件到现参保单位
现参保单位:执该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领取社保中心银行帐号开户行等信息
个人:把当地社保帐号信息交到在原参保单位
原参保单位:执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
所需材料:社保减少表、当地社保帐号信息、有的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
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当地社保,并给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有的还有基金转出确认函等材料。
原参保单位办结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给本人。
个人:将养老保险转移单、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现参保单位
现参保单位:执养老保险转移单、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到当地社保财务查询是否到帐,如到帐,请财务在转移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到帐;
然后填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需本人签字),并执保险转移单或缴费明细情况,到当地社保办理补填。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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