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首先要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证明劳动关系,首先可以查看农民工与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凭借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花名册、社保缴费明细清单、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用人单位招聘时的登记表或报名表、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2、在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需要确定讨薪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之前的工资支付凭证或银行流水记录计算出自己的工资标准,推算出单位欠发工资的数额;
3、具体的操作层面,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处理,在与单位协商时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例如与单位主管人员的通话录音,有些单位还有谈话笔录;若协商无结果,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这一情况,让劳动部门介入处理,如处理结果还是不满意,就要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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