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使用费要交消费税。
一、消费税是增值税的配套税种,它是为适应建立以增值税为普遍调节税种,对生产经营环节实行普遍征收,辅之消费税作为特殊调剂税种,选择部分消费品(香烟,酒类,化妆品,高档轿车等),实行交叉征税的双层调节机制的流转税而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品牌使用费是指加盟商以使用该品牌从事经营,而需要按照约定的合同向品牌持有者支付的费用,一般加盟费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并在合同到期后不予退还。
二、品牌使用费的交付方式:
一般情况下,按照商标许可合同载明的时间、地点、期限、币种等内容进行交付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约定相应的使用费。
对于品牌使用费的账务处理,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假设收费是按照使用数量的情况,那么应当在产品成本中进行计入。
第二,假设是相当于授权形式的,那么可以在无形资产中进行计入,并作摊销处理。
第三,如果品牌使用费金额是比较小的情况,那么可在管理费用中计入。
三、消费税的税目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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