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找其他从犯赔偿,赔偿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一、破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做好调解工作。针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普遍有限的特点,应加强调解的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突出调解重点,注重调解方法,重视当庭调解。
2.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告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不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的。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与其他民商事执行案件一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执行不能的风险。公、检、法机关在被害人一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其对被告人财产情况有向法庭举证和提供线索的义务,同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所存在的并应由其承担的执行风险,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将执行风险转化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情绪。
3.完善财产调查控制机制。为防止被告人及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控制应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活动中。对被害人一方可能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已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并提出财产保全请求时,公安、检察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调查并控制,并将调查、控制的财产线索在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时一并予以移送。改变目前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后至判决前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才对被告人财产予以调查、控制的现状。对不先给付可能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可根据被害人申请采取先予执行的救济措施。在审判阶段,要改变只注重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和线索进行查证的现状,应注重对被告人财产的调查和控制,从而为以后的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4.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状况作为予以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积极与被执行人服刑监所联系,掌握其心理动态和财产状况,利用被执行人改造后的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对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又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减刑假释。
5.加大对附带民事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查明的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按照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6.尽快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争取尽快设立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经费。对因执行不到位造成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直系亲属,政府应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而无力医治的,政府应予以及时救助。
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调解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调解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执行。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常常出现执行难的现象,其原因有很多,比如1)、刑事被告人被判刑以后,一般要入狱监管,无法再从事其他活动,不能再创造财产价值继续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因而其继续赔偿的能力受到限制;2)、相对于造成的损失来说,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般较小,不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根本不能赔偿。执行难不仅使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损害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还导致法院的判决迁就现实。因此,就要寻求一条治标治本的途径来解决执行难,那么调解就是首选途径。
2、调解有利于实现程序资源配置中的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诉讼程序的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还包括非经济效益,如社会秩序的恢复、国家法律威严的树立、全社会公正信念的坚定等方面就属于非经济效益。要想提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经济效益和非经济效益两个方面都应当兼顾,以程序公正为首要目标,以尽可能少的司法投入实现公正。从程序的经济效益而言,调解的过程,也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损害赔偿进行协商的过程,它避免了纯粹判决结案可能导致的双方矛盾对立,审理活动久拖不决,法院与争议双方都耗时费力。双方的协商让步也为赔偿内容的实际执行扫清了障碍,免去了被害人空有赔偿判决而得不到实际赔偿金额的无奈和担心,更避免了他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实效沦为空谈。因此,无论从当事人的接受程度,还是从对有关当事人的实际价值而言,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调解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强调审判要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法院调解在某种意义上还起着沟通法律与社会、帮助法律与司法获得合法性的作用。注重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在调解中实行教育,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首先,可以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使其能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对其处以刑罚的必要,让被告人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其,可以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及时得到赔偿,使其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得到缓解,降低其对被告人的愤恨程度,尽可能消除被害人的报复心理,排除社会治安隐患;再,由于大多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亲属都积极参与调解,一方面增加了他们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使他们也受到了教育,可使社会的综合素质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被告人也由此接受教训,利于其改造。
4、调解有利于强化刑事审判效果。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成功,特别是即时结清,可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审得到圆满解决,全案的审判程序、手续得到简便;也可以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节约诉讼成本。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注重调解工作,通过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说理,使他们认识判刑就不用赔偿的观念是错误的,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一项应尽的法律责任,而且民事部分赔偿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如果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解决,法院就不必要投入有限的人力物力到执行工作中去,从而提高了法院的整体工作效率。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