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适用条件不同;等等。
一、违约行为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不同分类:
如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也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两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重合同中;
2、适用于不安抗辩权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履行期未届满的,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准备,不能停止履行;
4、合同成立后,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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