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期满是否需要办理手续
1、监视居住期满,需要办理解除手续。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5)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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