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JOURNALOFHARBINUNIVERSITYFeb.2005 [文章编号]1004—5856(2005)02—0040—04
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
———解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魏允祥(东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系,江苏南京 210096)
[摘 要《社会契约论》]内在思想上的矛盾使其从面世那天起,就充满着争议。通过探讨卢梭的《社
会契约论》中公意的含义,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公意与其他意志的关系以及公意的特征和公意的评判原则等问题,从而进一步了解卢梭公意思想的内容、自身的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关键词]卢梭《社会契约论》;;公意
[中图分类号]C914:B565.26 [文献标识码]A
在17~18世纪西方的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中,卢梭思想是最激进的,同时也是最具有深远影响的:他高举自由与平等的旗帜,对封建的专制集权进行了最为激烈的抨击。马克思这样评价“: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
[1]
使是表面上的妥协。”卢梭的主要政治理论成果有三:首先是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与法律统治的合法性进行了探讨;其次是人民主权论(亦称主权在民论),分析了政治权力的性质与目的;第三是社会平等观。这些理论集中反映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两本著作中。《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近代的民主思潮与民主运动提供了一项重要的理论基础,即人民主权理论,是近代世界民主主义的一部福音书。《社会契约论》一书分为前言和四卷内容,阐述了政治体的确立,一般主权和一般法的理论,以及若干特殊的政治法思想等内容。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明确地提出了公意思想。《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是卢梭政治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最核心的概
念,是其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客观公正的理解和评价公意学说,是理解卢梭政治哲学的关键。但是卢梭个性化和理想化的政治思想给后人留下了广阔和灵活的解读空间,对其理解有大量的争论和分歧:卢梭的“公意”概念旨在否定自由民主、倡导专制极权,还是提倡自由民主、倡导社会自由民主;公意学说是真理还是谬论?这直接影响了我们对卢梭整个政治哲学的理解和把握。本文探讨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含义,及与其他意志的关系、公意的特征、评判原则等问题,从而进一步了解卢梭公意思想的内容、自身矛盾和历史意义。
一
卢梭一生最为关注且“最有兴味”的问题是追求自由民主,他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
[2]
等。”自由是人区别于动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自由就是生命,人的存在是与自由内在统一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
[收稿日期]2004-05-10
[作者简介]魏允祥(1979-),男,山东兖州人,200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学、公共管理研究。
第2期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41
存在。因为任何物质财富都不能抵偿这两种东
西,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生命和自由,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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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的。”封建专制社会由于不平等的社会契约(如霍布斯所主张的社会契约)的束缚,人们自由、平等的权利被专制的君主剥夺。卢梭认为要恢复和保证人们生而自由、平等的权利,应当废除现存的君主专制极权,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重新缔结社会契约。他指出“: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
[3](P19)
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从而,卢梭明确地指明了社会契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即缔约人的自由和财富。相反,剥夺人的自由和财富的契约是违反自然同时也是违反理性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必须预予以废除。由此,可以看出卢梭提出了“公意”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他认为使契约达到保障自由和财富的目的在于“公意”。卢梭认为“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
[3](P20)
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意是社会状态中个人自由的保障。通过公意使人们相互之间发生联系和相互联合,从而形成国家,同时又不失去以往一样的自由,这种自由不是指的自然状态下的天然的平等自由,而是一种包含了道德的自由的社会的自由。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公意”,是作为“众意”的相对概念出现的。为避免曲解,卢梭尤其区别了“公意”与“众意”概念。他说“: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
[3](P35)
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就是说,公意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众意只是许多个人意志和利益的总和。真正理解“公意”,卢梭阐述了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的关系。他认为,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个人的利益和自身的真实意志与共同体的利益和意志具有统一性,两者应当是一致的,正如手、脚等器官离不开人的整体,每个具体器官的健康离不开整个人身体的健康一样。但实际上,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之间的差异是经常存在的,他们的完全一致反而是“极
其罕见的事”。“每个个人作为人来说,可以具有个别的意志,而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者不同。他的个人利益对他所说的话,
[3](P24)
可以完全违背公共利益。”即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方面可能会出现一致,使其永远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卢梭说“:纵使个别意志与公意在某些点上互相一致并不是不可能的,然而至少这种一致若要经常而持久却是不可能的,因为个别意志它的本性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人们要想保证这种一致那就更加不可能了。即便它总该是存在着的;那不会是人为的结果,而只能是机遇的结
[3](P32)
果。”那么团体意志对于小的集团来讲是集团成员的公意,但是对于大的国家来讲又只能是一种个别意志,这种小团体的意志由于相互之间的利益差别不仅很难相互一致,而且会给公意的形成带来很大的麻烦,构成很大的障碍。同样众意与公意也不能完全等同,因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3](P35)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卢梭虽然认为公意不同于其他意志,但是不认为公意是完全脱离于这些意志而孤立存在的。卢梭认为,公意不仅不能脱离个别意志而存在,反而正是通过这些个别意志间的矛盾和冲突才使公意得以形成。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借用了阿冉松的《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中关于利益的论述,进一步引申说明全体的利益一致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对立形成的,那种永远都没有障碍的共同利益,没有每个人的利益间的对立是很难被感觉到的,将利益换成意志进而说明公意是从个别意志之中产生的,即“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
[3](P35)
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可见“,公意”的含义无非是指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即“个别意志”之间相互抵消之后所剩的共同的意志。公意是在个别意志基础上抽象提升出来的,这一过程即“有点象是化合物所具有的特性并非得自构成化合物的任何一种混合物一样”。共同体中的个人既有各自利益(个别意志),又有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公意”,就是由每个人各自利益(个别意志)中共同的那部分构成的。
42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
二
卢梭在讨论了公意的含义及与其它意志的关系时,指出公意具有自己的特征:第一,公意不可能错误,是永远正确的,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
[3](P35)
共利益为依归”,它按照社会契约的目的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卢梭指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却并不永
[3](P148)
远都是明智的。”但是“,普遍意志并不会[4](P102)因此而受到破坏或败坏”“,普遍意志依[4](P102)
然未变,继续趋向于他的自然目的”。公意不会包含与构成主权者的个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利益,既不会全体成员,也不会损害个人的利益。任何其他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是工整的,也就是说公意是个人意志、团体意志和众意等意志的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衡量一切其他意志的标准,因此“它永远不可能为人所滥用”。第二,公意是不可摧毁的、稳固不变的。正如涂尔干指出,卢梭认为公意“具有像物质力一样的
[4](P99)
必然性,像物质力那样运作”,成为不灭的力量。只要若干个人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即公意,这个意志关系着他们共同的生存和公共的幸福“这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
[3](P131)
光辉而明晰的”。公意不会也不可能因为个别意志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如果个别意志越来越影响公共意志那时的公意就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意,而只是个别人或集团的意志了。所以,公意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便成为法律,一旦其尊严和地位受到威胁,国家即濒临灭亡。
卢梭认为公意是其他意志的衡量标准,同时指出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也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因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具体详细的论述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必须通过公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因为按照本公约,唯有公意才能约束个人,而我们又无权确定个别意志是符合公意的,除非是已经举行过了人民
[3](P134)
的自由投票。”卢梭认为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回答的问题是其是否符合公意就需要通过人民投票来解决。这样,每个人在投票时回答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通过计算票数得出公意的宣告。卢梭通过后面的罗马人民大会的例子证明了只要人
民尊重自己的权利,心中存有正义,同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把人民集合起来投票表决,从而判断一个意志是否符合公意是切实可行的最好办法。同时,为了保证在投票表决时,每个公民都能够表达自己真实的意志,不受任何外界势力和利益的影响,卢梭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构想,即国家内不能有各种派系,人民之间没有进行任何勾结时,他们讨论产生的结果是公意的体现。即“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
[3](P36)
的结果总会是好的。”
卢梭提出了当人民投票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如何根据票数来确定是否是公意的方法以及如何规定计算票数和排比不同意见的方式。卢梭指出对社会公约来说,必须要全体一致同意,凡是不同意的人都不能包括在契约内。除了契约外,其他的只要是投票的大多数人同意即可。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若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占了上风就是公意,如果个别意见占了上风,那就违反了社会公约。这里其实是为考察表决的结果确立了一个多数人同意的规则,只要是多数人同意,就代表着全体一致的同意。卢梭根据这一规则,提出了确定公意的投票比例数的两条原则:一条是讨论的事情越重大,通过的意见就应当越接近全体一致;另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越需要迅速解决,对立双方的票数差额就应当越小,在必须马上做出决定的讨论中,只要一票的多数就行了。这两条结合,就是卢梭认为的可以宣布为多数的最好比率。
三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建构起了西方哲学史上较为完备和系统的公意学说体系。卢梭在公意学说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学说对政治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对于卢梭的公意学说目前理论界仍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有必要了解对于公意学说的批判理论,从中找到对公益思想产生不同认识的原因。梁启超在与革命派论战时,就指出
[5](P76)
公益学说“不过属于抽象的概念”;也有人称之为“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
[3](P35)人”,因为极权主义者从“人是生而自由
[3](P4)
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公意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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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
[6](P237)归”“,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
[3](P20)
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个人意志必须服从公益等思想中找到了为专制极权辩护的理由,认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反对分权,主张主权只应以公意为指导,并把公意和众意对立起来,使公意失去了个人利益和意志这一基础,暴露出了极权主义者的思想。有学者认为对于卢梭来说“公意”,就是要人们把自己的权利让渡给一种抽象的力量,而自己则处于虚无状态,对于外在的权威必须绝对服从。也就是说,卢梭的民主主义给予人们的是一个外在的权威,一个独断专行的“利维坦”,是在民主主义掩盖下的极权政治。
概括来讲,对于其公意思想的不同理解在于学说本身的缺陷和不足。卢梭的公意学说自身的理论缺陷和矛盾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卢梭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维护的是共同利益,卢梭把公意与众意、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使公意失去了众意的基础,他脱离了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设定了所谓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公意变成了抽象虚幻的、超阶级的东西,而实际上这种超越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根本不存在的,同时也就不可能完全把握和理解主权和国家政治体的阶级性质。其次,卢梭的公意学说本身在理论基础和结论上也存在矛盾,从而在理论和现实的操作上存在困难,是行不通的。卢梭基于抽象的人性论得出人总是自私的,众意总是着眼于个人利益,而公意又总是公正的,是公共利益的体
[3](P35)
现“,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这就使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再次,卢梭没有明
确指出谁的意志代表公意,从其实现者方面带有神秘性和唯心性。他认为公意要外化为法律,需要一个立法者,而这个立法者应是这样的“: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得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他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
[3](P49-50)
个世纪里享受。”可见,卢梭所指的这个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的立法者不是现实当中的人,而是一个超于社会之上的神明。
由此可见,卢梭的公意学说本身确实存在着矛盾和不足之处。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卢梭在17~18世纪建构起了西方哲学史上较为完备和系统的公意学说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理论,以及社会平等观是非常伟大的,我们不必要求全责备,在看到其矛盾与不足之处的同时,应当看到它的历史进步性和在政治学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意义,客观公正地理解和评价公意学说。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商务印书馆,1995.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商务印书馆,2003.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4]〔法〕爱弥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M].上海:上
海人民出版社,2003.
[5]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论[N].新民丛报,1906.
[6]〔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
责任编辑:唐金石
JusticialViewon“GeneralWill”Theory
———ExplainingRousseau’s“TheSocialContract”
WEIYun2xiang
(SoutheastUniversity,Nanjing210096,China)
Abstract:Since“TheSocialContract”waspublished,therearedisputeaboutthecontradictionoftheideasinthebook.Bydiscussingthemeaningoftheconceptof“greatwill”,thewriterpro2posedthepurposeof“greatwill”,therelationwithotherwills,featuresandcriticalprinciples,tomakefurtherunderstandingofRousseau’sideasabout“greatwill”withclearawarenessofthecon2tradictionofthisideaanditshistoricalsignificance.
Keywords:Rousseau;“TheSocialContract”;general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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