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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2020-02-11 来源:易榕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59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代替GB 4599—84

of head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照灯。

2 引用标准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3 术语

3.1 配光

灯具发射可见光的光度(照度或发光强度等)分布。

3.2 近光

当车辆前方有其他道路使用者时,不致使对方眩目或有不舒适感所使用的近

距离照明光束。

3.3 远光

当车辆前方无其他道路使用者时,所使用的远距离照明光束。

3.4 配光镜

根据配光性能要求,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光学单元组合的透镜。

3.5 灯光组

配光镜、反射镜和光源(灯泡或发光灯丝组件)等的组合体。

3.5.1 封闭式灯光组

结合成一个不可拆整体的灯光组。

3.5.2 半封闭式灯光组

配光镜与反射镜固定结合,灯泡可拆卸更换的灯光组。

3.6 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7 半封闭式前照灯

采用半封闭式灯光组的前照灯。

3.8 单光束

一灯光组中仅有一根灯丝产生的近光或远光。

3.9 双光束

一灯光,组申有两根灯丝可分别发光,一根产生近光,另一根产生远光或根

据需要设计的辅助光束。

3.10 标称电压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上标明的电压(单位:V)。

3.11 标称功率

灯泡(封闭式灯光组)或其包装上标明的功率(单位:W)。

3.12 试验电压

测试灯泡或灯光组的光电参数时使用的端电压。

3.13 标准灯泡

测试配光性能的灯泡,具有无色的泡壳和缩小的灯丝几何尺寸公差,每一型

号的标准灯泡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

3.14 标准前照灯

装有标准灯泡,具有不小于160mm的有效透光直径,其配光性能的最大值

不大于本标准规定最大值的90%,其最小值不小于本标准规定最小值的120%的

前照灯。

3.15 配光光通量

半封闭式前照灯(或其他汽车灯具)配光测试时规定的灯泡光通量。

3.16 配光屏幕

测试灯具配光性能的屏幕。

3.17 明暗截止线

灯光投射到配光屏幕上,眼睛感觉到的明暗陡变的分界线。

3.18 照准

配光测试时灯光在配光屏幕上的定位。

3.19 基准轴线

汽车灯具的特性轴线,由制造厂在图纸上表明。

3.20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配光镜表面的交点。

3.21 HV点、h-h线和v-v线

3.21.1 过基准中心的水平线至配光屏幕的垂足。

3.21.2 h-h线

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水平线。

3.21.3 v-v线

在配光屏幕上过HV点的铅垂线。

4 前照灯的同一型式规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前照灯:

a.商品名称和商标;

b.光学系统的特性;

c.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

d.提供一个近光、或一个远光、或两者兼有。

5 一般规定

5.1 前照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

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配光性能要求。

5.2 对于半封闭式前照灯的灯泡安装,应满足即使在黑暗中也能把灯泡装在正

确的位置上,即定位卡脚能准确进入定位槽中(尺寸配合适当),并当灯泡装错

位置时会明显歪斜。

5.3 前照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6 前照灯使用的封闭式灯光组和灯泡

6.1 封闭式前照灯使用的封闭式灯光组应符合表1的规定。

6.2 半封闭式前照灯使用的灯泡产品应符合表2的规定。

7 配光性能

7.1 前照灯的配光应使其近光具有足够的照明和不眩目,远光具有良好的照明。

7.2 配光性能应在前照灯基准中心前25m,过HV点的铅垂配光屏幕上测定,配

光屏幕的具体布置如图所示。

7.3 近光的配光要求

7.3.1 在配光屏幕上,近光应产生明显的明暗截止线,其水平部分在v-v线的

左侧,右侧为与水平线向上15°的斜线,或向上成45°斜线至水平线垂直距25cm

转向水平的折线。

7.3.2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7.3.3 在Ⅰ、Ⅱ、Ⅲ和Ⅳ区域内,其水平方向相邻间的照度应无明显的陡变,

不致影响良好的可见度。

7.4 远光的配光要求

7.4.1 在配光屏幕上的照度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7.4.2 双光束卤钨前照灯,其远光最大照度应不大于近光在75R点测试照度

的16倍。

7.5 配光屏幕上照度测试的有效面积,应包含在边长为65mm的正方形内。

7.6 黄色光前照灯

7.6.1 远光的配光要求应符合7.4条的规定;近光的配光要求应符合7.3条的

规定,但其中照度限值的最小值,封闭式白炽前照灯和封闭式卤钨前照灯、半封

闭式H4卤钨前照灯应分别达到表3规定最小值的0.84和0.85倍。

7.6.2 半封闭式黄色光前照灯,允许以相同几何形状的无色配光镜等替代变

成白色光前照灯,其配光要求应符合7.3和7.4条的规定。

8 试验方法

8.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

8.1.1 试验暗室四周无漏光,具有常温常湿及不影响灯光透射性和仪器精度

的环境条件。

8.1.2 配光屏幕颜色应便于照准,配光测试时应消除杂光,仅使灯具的直射

光进入探测器。

8.1.3 配光测试应采用直流稳压电源。

8.1.4 配光测试用的电器仪表精度不低于0.2级,照度计的探测器应使用光

电器件,其示值误差不超过满量程的±4%(国家检定规程中的一级照度计)。

8.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和配光光通量

8.2.1 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测试均规定在标称电压下进行。

8.2.2 半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测试应由标准灯泡,在表5规定的配光光通量下

进行。

8.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或封闭式灯光组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

于稳定。

8.4 配光测试前的照准

8.4.1 双光束前照灯的照准

8.4.1.1 以近光为照准基准,即在近光照准后,测远光不允许再作调整。

8.4.1.2 近光照准

a. 垂直方向:以明暗截止线水平部分,置于h-h线下25cm;

b.水平方向:以明暗截止线的转角,置于v-v线上,若转角不清晰,以满足

75R和50R的照度为准。

8.4.1.3 照准时为使明暗截止线清晰易见,允许遮蔽部分配光镜。

8.4.1.4 照准与否,是以目视v-v线左右5°(219cm)范围内进行判定。

8.4.1.5 按上述调整后,近光尚不能满足要求,允许在水平方向,把明暗

截止线向左或向右调整不得超过1°(44cm),在垂直方向,明暗截止线调整

不得超过h-h线。

8.4.2 单光束前照灯的照准

8.4.2.1 单远光前照灯的照准,以光束最亮区域对准HV点。

8.4.2.2 单近光前照灯的照准,按8.4.1.2至8.4.1.5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前照灯配光性能检验有两种:

a.型式检验:

b.产品一致性检验。

9.2 半封闭式前照灯配光性能应装以标准灯泡检验,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

准灯泡重新测试。

9.3 半封闭式前照灯装置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

9.4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型式检验

9.4.1 前照灯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

9.4.2 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前照灯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

构图;

b.前照灯样灯2只(半封闭式前照灯还应包含灯泡)。

9.4.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第5和第6章的规定。

9.4.4 按本标准第8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

的规定。

9.5 前照灯配光性能的产品一致性检验

9.5.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

致性,抽样方法另行规定。

9.5.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的第5和第6章的规定。

9.5.3 按本标准第8章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如下要求。

9.5.3.1 近光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a. 近光照度限值,按表3规定放宽20%,但其中B50L放宽0.2 Ix,Ⅲ区放

宽0.3 Ix;

b.把近光B50L、75R、50R、25L和25R的各有效测试面积扩大为以各测

试点为圆心,半径为15cm的圆。Ⅳ区高度从37.5cm降至22.5cm,宽度不变。

其照度限值除B50L允许按表3规定放宽0.1 Ix,Ⅲ区放宽0.3 Ix外,其余照度限

值仍按原规定。

9.5.3.2 远光照度限值,按表4规定放宽20%,其中HV点放宽为0.75Emax。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国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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